(資料圖)
1、對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行為的處罰:對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應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處予5日以下拘留。
3、(一)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有關場所,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二)在公眾聚集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三)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四)在居民住宅樓,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五)在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六)因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受過消防管理行政處罰或者二次以上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七)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雇傭、指使或強令他人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引起火災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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