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式可以采用總包方式,也可以采用分包方式。
【資料圖】
2、總包方式,即由一個承包人獨立地對全部建設工程承擔責任的承包方式。
3、在實踐中,承包人一般為有足夠的技術力量和設備的大型建筑施工企業。
4、分包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一個建設工程項目,這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聯合承包,即兩個以上的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后由各個承包人再簽訂數個分包合同,將建設工程中的各個單項落實到各個承包人;二是分別承包,即各個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各承包人之間并不發生法律關系。
5、分包的范圍:(1)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或單項、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以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施工單位。
6、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群體工程,總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半數以上的新單項工程。
7、所謂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術復雜、工程質量要求高的單位工程。
8、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體結構。
9、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是指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
10、(2)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11、但屬于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控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12、(3)按照《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審定的四級建筑企業,可將承包工程中的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13、在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承包方式,即轉包,也就是承包人將已經接手的籌建工程的一部分轉包給第三人完成。
14、轉包之后,原來的承包人成為新的發包人,而第三人則成了承包人。
15、第三人對其所承包的工程部分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對發包人負責。
16、合同法對承包工程建設的承包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不具有相應的資格者不能參與投標,不能承包工程,于是有一些人就從承包人手中轉包。
17、因此在實務上,有相當多的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純為“牟利”的目的將承包的任務轉包給他人,從中收取高額的“管理費”,更有甚者層層轉包、層層“扒皮”,而不對工程承擔任何技術、質量、經濟法律責任,以致使直接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承包人不得不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
18、這是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筑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
19、因此,轉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否則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0、而發包人在決定是否認可承包人轉包時,應與發包時一樣地審查受讓第三人的資格,在第三人不具備相應的資格時不能許可轉包。
21、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22、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3、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4、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5、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26、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7、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8、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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