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房屋轉租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章建筑的轉租。
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此時轉租合同由于基礎法律關系的喪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據。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超過建筑物使用期的轉租合同。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建筑物的使用期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相關,一般是70年,超過部分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收回或者繼續繳納使用費,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
由此可見,房屋的使用者在簽訂轉租合同時,應查明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能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簽訂轉租合同。如果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屬于無效,作為次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者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不過,如果因為轉租人的原因導致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受到損害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據轉租合同的約定,要求轉租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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