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簡稱“繳存基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 倍,即 22218元,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離石區、孝義市、汾陽市、柳林縣最低 1980元,交城縣、興縣最低1880元,交口縣、方山縣、嵐縣、臨縣、中陽縣、石樓縣、文水縣最低 1780元。工資總額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呂梁市財政局呂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進一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有關事項的通知》(呂財綜[2021]28號)等執行;
(二)2023年1月1日(含)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繳存基數為該職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月工資收入;
(三)2023年1月1日(含)后新調入的職工,其繳存基數為該職工調入當月的月工資收入。
上述二、三條不在本次基數調整范圍之內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簡稱“繳存比例”)
(一)同一單位只能有一個繳存比例標準。
(二)繳存單位可在5%至12%的區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簡稱“月繳存額”)
(一)月繳存額=繳存基數x單位繳存比例+繳存基數x職工繳存比例。
(二)月繳存額上限為5332元,下限為178元。各繳存單位嚴格執行上下限規定,不得通過補繳的方式為繳存職工超限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辦理期限
各繳存單位應于2023年7月1日開始本年度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1月份已調整的不再進行調整。辦理限期一個月,逾期調整的需提供書面說明,經中心批準方可調整。
五、辦理方式
(一)網廳辦理。繳存單位可自主在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中心不再審核。
(二)柜臺辦理。繳存單位確需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管理部業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調整手續的,辦理時需攜帶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表、平均工資匯總表和工資表。
六、注意事項
繳存單位應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進行調整,認真計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相關資料要認真保存,我中心之后將進行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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