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生活中,常需要在各類合同、證明上簽名,大家對此都不陌生,但簽名背后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您知道嗎?近日,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李某慶對農機作業服務費14.1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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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王某與張某欣簽訂播種合同,約定將高粱地播種項目交由張某欣作業,每畝單價28元,張某欣每完成2000畝,由王某結算一次播種費。合同簽訂后,張某欣按照王某的要求,組織播種車為李某慶播種高粱9000畝,因2000畝地出現缺苗、斷壟現象,張某欣應李某慶要求進行復播。播種完工后,李某慶直接向張某欣支付播種費8.4萬元,張某欣為李某慶出具收據一份,載明截至6月5日共播種9000畝,每畝25元,現收到播種款8.4萬元,施肥款每畝另加3元,由中間介紹人王某支付。收據同時載明,待復播的土地出苗后結清剩余款項。收據尾部,李某慶作為種植方簽字,張某欣簽名確認。
后經張某欣多次催要,王某、李某慶未支付剩余播種費,張某欣遂將二人訴至臨沭法院,請求判決二人支付勞務費16.8萬元及利息。
臨沭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張某欣簽訂的播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張某欣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播種完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王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張某欣支付農機作業服務費。但李某慶作為種植方已向張某欣實際支付了8.4萬元服務費,且在張某欣出具的收據上簽字確認,明確加料費3元每畝由中介方支付,張某欣簽字確認。李某慶的行為構成對每畝25元播種費的債務加入,不影響張某欣依據播種合同的約定向王某主張權利,應對每畝25元播種費承擔連帶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王某支付張某欣播種費、加料費16.8萬元及利息,李某慶對其中的14.1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后李某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需要簽名確認的事情。簽名往往表示行為人對內容沒有異議,予以確認。但簽名后是否還有未知的責任和風險需要承擔,需要我們謹慎對待。上述案例中,依據李某慶作為種植方簽名的收據載明的內容,并結合李某慶直接向張某欣支付部分播種費,可以認定李某慶與播種方就剩余播種費部分的支付達成了合意,李某慶構成了合同相對人之外的債務加入,應就該部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法官善意提醒各位,簽名要謹慎,切莫因此多擔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通訊員 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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