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規范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充分發揮監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
為規范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措施的實施,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制定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008年試行辦法”)。2008年試行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監管措施的實施,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監管措施在具體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為進一步規范監管措施的實施程序,落實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中國證監會研究起草了《實施辦法》,擬以規章形式對監管措施的實施程序作出規定。據悉,《實施辦法》起草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依法行政,提高監管執法規范化水平。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為確保中國證監會監管執法的一致性、連續性,此次制定規章,堅持在2008年試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法律最新要求,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三是堅持“程序法”定位。四是堅持監管措施及時矯正功能,突出效率要求。
《實施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監管措施的種類。《實施辦法》明確列出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十四類比較常用的措施,并將“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規定。二是監管措施的實施原則。監管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三是實施監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四是特別程序要求。五是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六是明確監管措施決定的作出及執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