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紅來為大家帶來的是稽查局打電話過來,稽查局是做什么的,讓我們一起往下看看吧!
1、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科員主要是綜合性管理和服務。
(相關資料圖)
2、 查辦、督辦領導批辦的有關案件(含舉報案件、協查案件、移送案件); 2、組織開展有關稅收的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案檢查等; 3、組織開展內部交叉復查或對區、縣有關案件的復查工作;總結辦案經驗,內部經驗交流和系統辦案人員的經驗交流; 4、?協調指導各縣(市)局辦案;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 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職責: 稅務稽查是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的行政執法行為。
4、 (一)明確稅務稽查跟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的關系問題。
5、 1.稅務稽查不同于稅務機關的日常檢查 稅務稽查的執法主體是稅務局稽查局。
6、《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稽查局的法定職責是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7、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8、”因此,國稅函[2003]140號《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規定“在稅務局與稽查局的職責未明確之前,稽查局的現行職責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9、新的稽查規程也進一步明確了稽查局的職責。
10、 稅務機關實施日常檢查的職責是清理漏管戶、核查發票、催報催繳、評估問詢,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稅務局與稽查局的職責。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都一再強調要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避免超越日常檢查的職責,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導致的執法主體錯誤。
12、 2.稅務稽查不同于納稅評估: 稅務稽查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
13、 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14、(國稅發[2005]43號) 評估結果的處理有下列三種情況: (1)自查自糾補繳稅款 注意: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
15、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
16、 (2)實施日常檢查 (3)移送稅務稽查 注意:評估情況沒有給納稅人的文書(有的省送達評估意見書)。
17、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
18、 (二)稅務稽查的權限 稽查局應當在所屬稅務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內實施稅務稽查。
19、稅務稽查局只有在對被查當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轄權時才能實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轄范圍實施稽查。
20、 (<征管法>第54條<實施細則>第86條:) 稅務稽查權限是指法律法規賦予稽查局實施稅務監督檢查的權力及限制。
21、稅務稽查的實施,要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內進行。
22、依據《稅收征管法》關于稅務檢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稽查局在實施稅務稽查時享有下列權力: 1.查賬權 稅務查賬是稅務稽查實施時普遍采用的一種方法。
23、它不僅包括各種紙質賬簿資料的檢查,也包括對于被查對象與納稅有關的電子信息的檢查。
24、 稅務機關行使查賬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后簽章確認。
25、 2.場地檢查權 稅務機關可以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的權力。
26、 3.詢問權 詢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有關當事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力。
27、 4.查證權 查證權是指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權力。
28、 5.檢查存款賬戶權 檢查存款賬戶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權力。
29、 6.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權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措施的權力。
30、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而采取的法定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權力。
31、 7.調查取證權 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實施時,可以依法采用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法,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2、 8.行政處罰權 《征管法》第70條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3)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33、 第72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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