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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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價格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資料圖】
浙江啟金律師事務所胡海東律師解答:
合同價格是不是商業秘密,要依據價格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而定,如果符合的就是屬于商業秘密。
我國法律對于商業秘密的定義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從法條中可以總結商業秘密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秘密性,即非公知性,不為公眾所知悉。
2、保密性,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
3、商業價值性,即具有價值性、經濟性和實用性。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秘密必須能夠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
浙江啟金律師事務所胡海東律師解析:
商業價值應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1)經濟性,商業價值的經濟性應有程度上的要求,商業秘密帶來的經濟利益應當不是同行業已經公開的通常方法能帶來的利益,而是高出通常方法能帶來的利益,能在同行間形成一定的競爭優勢,即相對實用性。
(2)商業價值不僅包括已經完成的,也應當包括正在研究,尚未形成的獨立商業價值性。
(3)可應用性,即可以被重復使用和應用。此處的可應用性不僅指實用性,而應當結合商業信息的經濟性綜合考慮。
(4)結合秘密性而言,因為未公開而成為稀缺信息,所以具有市場交易的資產價值,信息的擁有人可以通過許可或者轉讓的方式來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胡海東律師簡介
浙江啟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碩士,畢業于浙江工商大學,浙江啟金律師事務所勞動部主任,訴訟案件主辦律師。
2020年從事律師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勞動糾紛、合同糾紛、刑事等案件,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以謙虛嚴謹的工作態度獲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奉行的執業理念是:誠信熱心、認真負責、細心細致、優質高效、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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