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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怎樣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根據《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關于本條的理解,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52條的規定,本條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調查處理制度。本條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是指關于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保障設備、生產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分三級,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同樣,在集體合同規定中對勞動安全衛生作出了這樣的規定:
《集體合同規定》第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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