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簽訂還是轉正之后簽訂?
這篇帶你了解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
【資料圖】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
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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