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保險代理人賣保險都是賣給周圍“熟人”的。這不,中宏人壽一位女代理人因為替家人代簽買保險賺傭金而一度惹上了訴訟官司。
將這位女代理人告上法庭的不是別人,正是她的東家中宏人壽。因為她賣給自己家人的保險最后被退保,中宏人壽由此產生近3萬元的退保損失,于是要求女代理人來承擔這一損失。
不僅如此,中宏人壽還向法院請求,要求女代理人一并退還當初公司發放給她的代理傭金以及績效獎勵。
(相關資料圖)
面對這場代理糾紛,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
向家人銷售保險賺傭金獎勵
近期,湖南慈利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民事一審判決書,將中宏人壽和一位90后女代理人周某的糾紛公布于眾。
從判決書得知,2020年10月,周某和中宏人壽簽訂相關代理合同,成為中宏人壽的一名保險代理人員。
周某在擔任保險代理人期間,通過代為簽名的方式,為其母親和弟弟在中宏人壽經辦了5份保險,交納保費合計為64324元。
其中,周某母親名下有2份,合同均在2021年1月份生效;其弟弟名下有3份,合同均在2020年12月份生效。
以家人作為投保人,通過代簽名方式向他們銷售自己代理的保險產品,可并不只是單純為家人購買一份保障。
據悉,周某因為售出這5份保險,從中宏人壽處獲得代理傭金、績效獎金、方案獎勵等合計17112.45元。期間,為其弟返傭5000元。
時間來到2022年5月,中宏人壽突然遭到保險客戶的實名舉報,稱其以夸大宣傳保險及作假資料、冒替簽名并返傭等違規行為銷售保險。
有意思的是,舉報人不是別人,正是女代理人周某的母親和弟弟。
同年9月,周某母親、弟弟以對保險合同內容不知情、給投保人返傭、保險合同是代簽為由,要求中宏人壽全額退還保費。
在有關部門的調解下,中宏人壽和周某母親、弟弟達成調解協議,最后被迫向二人退還了所交保費的90%。
為此,中宏人壽遭受退保帶來的損失29767.6元。
以“非金融人士及不專業”抗辯
面對周某家人中途退保帶來的退保損失,中宏人壽拿起了法律武器維護權益。
中宏人壽將女代理人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周某賠償退保損失、已支付的代理傭金、績效獎勵等共計約4.69萬元。
當然,周某并不認為自己應該賠償中宏人壽的損失。
周某表示,案涉退保的后果應該由中宏人壽自己承擔,為此周某引用《保險法》、《民法典》中的相關條款為自己辯護。
比如,周某辯稱,自己作為非金融人士,對保險金融產品以及金融管理規則完全不了解,中宏人壽有義務按監管規定對其培訓到位,確認其符合監管要求才能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周某還強調自己不是專業金融從業人員,也不具備一定法律基礎,不知曉代替簽名的嚴重后果,且自己和中宏人壽是代理關系,其代理中宏人壽對保險產品進行銷售,該銷售行為、從業規則、基礎法律規定等重要事項,中宏人壽有義務告知并按監管規定考核到位。
也就是說,在周某看來,將保險通過代簽方式銷售給自己家人,并在后續發生退保損失,是因為自己不夠專業,也不了解代理銷售保險的相關法規,而這些歸根結底是因為中宏人壽對其的培訓和考核不到位所致。
不過,面對周某的抗辯意見,中宏人壽向法院提交了周某的保險銷售從業證書、保險營銷員新人崗前培訓資料、保險營銷員候選人承諾書等等諸多證據材料,用于證明自己的訴求及主張。
而周某沒有提交證據。
中宏人壽的賠償訴求獲支持
面對這場糾紛,法院經過審理,指出了關于導致案涉保單退保的原因。
法院表示,周某在擔任中宏人壽保險代理人期間,由周某代替其母親、弟弟簽名,使得二人與中宏人壽簽訂保險合同,且周某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基于周某具有的法律禁止行為(代投保人簽名;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導致中宏人壽退保。
此外,關于周某辯稱的“中宏人壽未依法遵守監管部門的審慎經營規則,應該自行承擔因違反規章的法律后果”,以及稱“自己未參加相關監管組織的考試,更未見到載有本人信息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證書”的抗辯意見,法院表示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不予支持。
因為中宏人壽提交的營銷員培訓上崗及執業證書申請協議、新人崗前培訓資料、培訓簽到表、周某的保險銷售從業證書等證據,法院認為足以充分證實周某在保險代理人上崗前,已經得到培訓并頒發從業證書,中宏人壽盡到了審慎經營義務。
法院進一步強調,案涉保單退保的主要原因是周某在擔任保險代理人期間具有法律禁止行為,即代其母親、弟弟簽名和給予投保人弟弟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這點不僅有中宏人壽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周某自己也不持異議。因為周某的行為,造成投保人即周某母親、弟弟投的保險退保,給中宏人壽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周某應當承擔責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中宏人壽的賠償訴求,即判決周某向中宏人壽賠償退保損失、已支付的代理傭金、績效獎勵等合計約4.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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