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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通訊員 吳毓佳 林泰良
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警示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材料,積極配合法律程序要求,維護企業管理秩序。
2021年1月31日,某公司名下廠房、土地使用權和機器設備,剩余存貨等資產被永定法院成功拍賣,成交價為人民幣6000余萬元。2021年4月29日,龍巖中院指定永定法院審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2021年5月14日,永定法院指定某清算事務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同年5月17日,永定法院向該公司及相關人員寄送了通知書,要求其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
在此期間,管理人也多次采取多種形式要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移交公司會計賬冊資料,但王某某以會計資料被當做廢品賣掉等理由拒不移交。但自該公司2018年1月停產以來,永定法院就已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要保管好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會計賬冊資料。其行為導致管理人無法對該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全面破產清算,損害了債權人合法權益,涉及債權金額1.3億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妥善保管公司會計賬冊資料的義務,但其在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一直未提交該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相關量刑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對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各個單位相關負責人要積極配合法律程序提供會計材料,依法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與此同時,單位在日常經營活動過程中,也應當注意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避免欲提交而不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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