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記者/張菲菲 通訊員/韋磊 何麗華)一人攜帶奶糖包裝的6包“冰毒”,一人攜帶同樣包裝的冰糖,兩名毒販妄圖蒙混過關坐高鐵跨省運毒,被捕后攜帶冰糖者仍狡辯欲脫罪……6月25日,最高檢發布“依法嚴懲毒品犯罪 強化禁毒綜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廣東檢察機關辦理的“石某明運輸毒品案”入選。
據了解,該案歷時四年,在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鍥而不舍接力抗訴下,最終以扎實的證據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毒犯石某明由原審無罪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
毒販猖狂坐高鐵運毒
(資料圖片)
2018年12月8日上午,湖南邵東高鐵站如往常般忙碌而有序地迎送著往來旅客。監控畫面顯示,9點鐘剛過,一輛網約車行駛到高鐵站門樓前停下來,兩名男子下車后徑直朝進站口走去,快到進站口時停下腳步朝站內張望。隨后,兩人轉頭去門樓角落交換物件,各自往衣服口袋裝好后,年紀較輕的男子先行朝安檢口走去,順利通過安檢進入候車大廳。兩分鐘后,另一名男子也順利通過安檢進入候車大廳,大廳內兩人分頭而坐。
9時13分左右,兩名身著制服的警察將后進站的男子帶到公安執勤室。民警從該名男子身上搜出六小包奶脆糖透明塑料袋,發現里面裝有一些無色晶體狀物,包裝封口處均有明顯不規整的燙封痕跡。民警還從該名男子身上搜出一小包用一元人民幣紙幣折疊包裹的無色晶體狀物。
經查,該男子名叫劉甲(化名),湖南邵東人,現年35歲,有吸毒史。據交待,其攜帶的無色晶體狀物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人民幣包裹的甲基苯丙胺是供自己服食,其余6小包甲基苯丙胺正準備與同伙一起運往蘇州。根據劉甲的指認,民警在候車大廳內將其同伙石某明一并抓獲,在其上衣左側口袋發現一包與劉甲所攜一樣的奶脆糖果袋,里面裝有無色晶體狀固體。
嫌疑人瞞天過海欲脫罪
據劉甲交待,兩人計劃乘高鐵經長沙到蘇州運送毒品給劉乙,當天上午8時許,兩人先到邵東某超市購買兩袋奶脆糖和一包冰糖,劉甲用石某明的現金付款,隨后搭乘網約車前往邵東高鐵站。途中,兩人在網約車后座將奶脆糖包裝袋內的奶糖倒出,將甲基苯丙胺和冰糖分別裝入騰空的包裝袋內,并用打火機重新燙封。
審訊室里,石某明承認在網約車后座與劉甲一起將奶脆糖袋內的奶糖換成冰糖裝入的事實,卻辯稱自己既不吸毒也不認識毒品,對劉甲攜帶、運輸毒品一事毫不知情,其本人沒有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堅稱此行是和劉甲一同去蘇州打工,拒不承認參與毒品運輸。
經檢驗,劉甲攜帶的無色晶體狀物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計144.25克,而石某明攜帶的無色晶狀物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冰糖。
2019年5月20日,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劉甲、石某明犯運輸毒品罪,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甲犯運輸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石某明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2019年8月28日,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提出抗訴,其上級檢察機關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經審查,決定支持抗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維持原判終審裁定。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遂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數案“串并”完善證據鏈條
據介紹,該案是典型的“零口供”案件,被告人石某明到案后拒不認罪,其采取不直接當面對接等隱秘手法參與毒品犯罪,給案件的辦理帶來一定的難度。
“我們收到提抗材料后,通過對案件進行深入分析,認為原審判決對石某明的犯罪事實及法律適用確有錯誤,決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span>案件經辦檢察官、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三級高級檢察官劉磊告訴記者,為提高抗訴成功率,決定開展自主補充偵查和引導補充偵查。
為取得新的證據,完善證據鏈條,經辦人決定拓寬偵查范圍,從劉甲和石某明兩人的上線和下線尋找突破口。根據劉甲的供述,檢察機關很快查到背后主使石新某(石某明的叔叔)。經查,石新某在案發前通過微信給劉甲和石某明各轉賬1000元用于購買火車票,并曾于2018年11月指使二人伙同另一嫌疑人石某軍向上線賣家陳歷某購買毒品,運往蘇州賣給劉乙。石新某由于涉嫌另一起毒品案,于2019年9月25日已被偵查機關抓捕歸案。
劉磊調查發現,石新某案也是“零口供”,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且案件證據情況與石某明案基本一致?!叭绻瓦@樣起訴,很有可能會出現與石某明案一樣的無罪判決。”劉磊表示。
為保證相關案件的辦理效果,廣東省檢察院決定啟動案件“串并”辦理模式。經辦人員迅速協調有關偵辦部門,對幾起相關聯的毒品案件聯合開展偵查取證,列出詳細的訊問提綱,精準細致引導偵查機關有針對性地訊問犯罪嫌疑人。
檢察人員梳理出上線賣家陳歷某和下線買家劉乙的身份、住址、電話等詳細信息后,積極依法督促偵查機關對陳歷某等人實施抓捕。陳歷某、劉乙等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與石新某交易毒品的犯罪事實,以及石新某指使劉甲與石某明接收和運輸毒品的犯罪過程。
檢察官抽絲剝繭力證罪行
在外部證據鏈條基本完善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石某明仍然狡辯,檢察人員遂進一步梳理石某明名下手機號的通話記錄,以及其銀行賬號資金往來等記錄。經查,石某明的手機號與買家劉乙在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活動期間有過多次通話記錄,其銀行賬戶也有多筆與劉乙的轉賬記錄。
另據劉甲供述,在2018年11月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活動過程中,其本人與石某明、石某軍三人受石新某指使,向陳歷某購買毒品后一同前往蘇州賣與買家劉乙。當天,劉甲在劉乙住處附近的公交車站與劉乙見面并收取錢款,石某明負責將一包毒品放在公交車站旁一輛共享單車的籃子里。對此,石某明辯稱其從未去過蘇州,其名下的手機號及銀行賬號主要是石新某在使用。
辦案人員通過仔細排查發現,在該次運輸毒品犯罪活動過程中,石某明名下的手機號在蘇州有過多次與石新某的通話記錄,有力駁斥了石某明沒有去過蘇州以及手機借給石新某的謊言。證據面前,石某明不得不承認其曾于2018年11月與劉甲、石某軍一同去過蘇州。
“結合我們調取的相關場所的監控錄像、證人證言、通訊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充分印證石某明直接參與上述兩次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活動,以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也證實劉甲的供述內容真實、可信。”劉磊告訴記者,檢察機關全面完善了該案的證據鏈條。
最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1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2021年8月31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重審。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理后,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石某明有期徒刑十年,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劉甲有期徒刑八年。被告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3月2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相關聯的其他犯罪分子也得到相應懲罰。
“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就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既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輕易放過一個壞人?!眲⒗诒硎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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