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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 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合作企業成立后改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