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6日訊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了《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付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相關資料圖)
經查,江蘇證監局發現付永亮作為德邦證券南京龍園西路證券營業部的員工期間,向客戶傳遞非由德邦證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薦材料及有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第二十七條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付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以下為處罰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付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付永亮:
經查,我局發現你作為德邦證券南京龍園西路證券營業部的員工期間,向客戶傳遞非由德邦證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薦材料及有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第二十七條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3年6月13日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