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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無故克扣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在實踐中,單位并不是不可以克扣員工工資,但是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克扣,否則的話就屬于無故克扣工資,這是需要單位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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