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的內容如下:
1.拘傳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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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5.逮捕
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二、詢問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為了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于非法執行強制措施。
三、強制措施與留置不相同。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證偵查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現行犯和重大嫌疑人和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強制剝奪或者限制的方法。找法網提醒您,留置權是民法中的一種權利,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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