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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6月28日,記者獲悉,深圳中院已對ST同洲(002052)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做出投資者勝訴的一審判決。
2019年10月,ST同洲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歷時近兩年。2021年證監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ST同洲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通過提前確認職工薪酬負債、滯后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虛構銷售收入等方式調節年度利潤,致使公司披露的2014年至2016年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從事投資者維權的王晶律師介紹,法院認為ST同洲連續三年的定期報告虛假記載是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大事件,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間買入ST同洲股票的投資者,2019年10月26日之后因為賣出或者持有遭受的投資損失均視為與該虛假記載具有法定的因果關系,投資者仍然可以通過微信gushi148參加訴訟,依法挽回部分損失。根據公司前期發布的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司已按相關規定對前期法院判決的訴訟案件計提預計負債。案件數量方面,目前起訴的人數僅有幾百人。但因為前期案件審理時限較長,該案的訴訟時效已經不足一年,投資者應當及時提出權利主張,逾期將會失去被法律保護的權利。
二級市場交易數據顯示,上述期間內ST同洲最高價元,最低價元,股價振幅%,累計換手率%,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后股價持續下跌。據此推算,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人數眾多,但目前尚有大量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沒有依法提起訴訟。楊成萬
(文章來源: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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