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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患者及其家屬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應注意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于殘疾,應當向醫療機構主張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但是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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