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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睋耍趥鶆杖瞬宦男械狡趥鶆盏那闆r出現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財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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