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鑒定證據收集流程如下: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相關資料圖)
3.在復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并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盡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證據。
二、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三、醫療事故賠償流程:
1.鑒定醫療事故。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2.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3.計算賠償總額。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4.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找法網提醒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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